刘运宏:为基金并购提供制度空间
契约型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合伙制组织形式,对基金来说有不同的地域文化性,各有其适用对象。
契约型基金是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采用的比较有效的基金管理形式。在我国现今的体制下,契约型基金的开户比较容易,税收方面有优势,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运作,也比较简单明了。
契约型基金下的基金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虽然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引入了类似公司型基金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制度,但是与另外两种形式下的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相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很有限。另外,契约型基金存在着多账户管理而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
公司型基金是现代公司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常用的基金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有很大优势。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也存在投资者作为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的问题、双重征税的问题。
合伙制基金,结合了前面两种组织形式的优势,有比较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但同时也存在开户困难等问题。
西方国家的私募基金更多地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公募基金更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股权投资更多的是合伙制组织形式。
立法可以提供一种制度资源。所以,我认为此次《基金法》修改可以将这三种制度资源提供给市场,由市场根据各自的业务和对象而自由选择。
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我认为一旦涉及到多账户管理,就可能会产生基金与基金之间的并购、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并购等问题。基金法的修改应当不仅考虑到基金的生和死,还要考虑它的结婚和生子,为基金的并购提供制度空间。
我们国家多部门的管理和执法的衔接往往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我建议对每一种形式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税收登记等问题,都应该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并且在立法中具体解决开户、登记和税收等问题。
另外,不管是采取哪种组织形式,都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基础,来建构基金的治理结构。现行契约基金下的统一固定的管理费收费模式,没有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基础,也没有建立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应当进行改革。
具体而言,公司制基金组织形式可采用浮动的管理费的收费方式,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可采用跟业绩挂钩的收费模式,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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