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谈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情况
记者: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文件,即国办发[2010]56号文件,到今天为止,正好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请问,目前全国各地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进展如何?
答:今年以来,各地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进度明显加快,截至10月底,全国超过2/3的省(区、市)按新机制出台了采购文件。安徽、山东、四川、黑龙江等16个省(区、市)已按新机制的要求完成了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广东、贵州、陕西、新疆等6个省(区、市)正在按新机制开展采购工作。目前,还有北京等9个省(区、市)未严格按照新机制采购或未出台文件。年底前,将有2/3以上的省(区、市)按新机制完成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记者:新机制与以往旧的药品采购机制相比,有哪些改进措施,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采购,不仅是采购模式的变化,也是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药品供应配送方式、政府监管模式的一场深层次变革。过去的省级招标采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只招标,不采购。由省级招标机构招名单,基层机构在名单中选择具体企业,通过“二次谈判”定价格、定数量、定厂家。虽然是集中招标,但在采购中又恢复到分散,规模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增加成本,导致药价虚高。这种招标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清楚准确的供货数量,难以测算供应成本,同时还要考虑二次谈判中的“公关”费用。另外,药款回款不及时,追讨药款成了企业继“二次公关”后的另一项不合理开销,这些最终都转嫁到药品成本中。三是基层机构采购药品难以保证质量。基层机构药品采购比较混乱和分散,监管难度大。由于城市药品质量和流通管理日趋完善,一些近效期药、过期药、仿冒药挤进基层市场。四是药品流通秩序紊乱。旧机制还导致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医药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招标和促销环节存在商业贿赂现象,加剧了药品招标的不规范。五是“以药补医”机制扭曲了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按照政策,医院销售的药品实行顺价加成政策,逐利性导致谈判中缺少压低药价的动力,医疗机构倾向于用贵药、多用药,造成药价越招越高。
新的招标采购办法正是针对这些弊端而研究制定的,突出强调了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财政付款、全程监管、公开透明,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其主要目的是优先保证药品质量,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具体来说,新机制包含了五个关键环节。一是主要招生产企业。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由生产企业对质量和配送统一负责,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流通企业配送,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有助于建立健康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二是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有效发挥规模优势,大幅降低药品价格和采购成本,同时可以有效的遏制乃至杜绝医疗机构二次议价采购中的种种不正之风。三是“双信封”制。目的是为了确保质量优先。在质量达标的前提下由低价者中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评分的干扰,营造公开透明的招标环境。四是政府集中支付。通过集中支付保障货款及时到位,保障了生产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彻底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销售的经济联系,避免了不正之风的发生。五是全程监控。由省药监部门全过程、全覆盖的进行监管,对中标药品全面抽查,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立即取消中标资格。
记者:从各地新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效果如何?
答:从各地实施情况看,集中采购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采购渠道规范,基层用药质量明显提升。各地中标结果显示,大企业中标的产品所占比例较高,明显高于未按新机制组织采购的省份,也高于部分省份统计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的结果。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基本药物实施了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对所有中标产品实现了动态监控。二是市场竞争有序,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从地方统计数据看,药品企业积极参与,近半数的具备基本药物生产资质企业参与了投标。与本省上一轮药品采购价相比,中标价格平均降幅为33%。与国家零售指导价相比,中标价格平均降幅为55%。三是基层医生用药行为趋于合理,基本药物使用率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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