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到2万元
记者从12月22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务公开办、民心网共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辽宁省对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后,辽宁省又有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增加到31.2万户,占全省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达到82%;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后,惠及全省营业税纳税人12.4万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43%;年惠及税收额度7.3亿元,占全部个体营业税收入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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