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新增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房地产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6项目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新规中增加的列举项目为: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为证券投资损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新规将提高披露充分性,有利于投资者把握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但由于非经常性损益涉及IPO、再融资及ST公司摘帽等考核指标,此次增加列举项目将在客观上提高监管标准和公司融资门槛。
新规增加了关于“附注说明”的两条披露要求,包括“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这意味着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损益、商业地产公司房产投资损益等可通过附注说明的方式不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新规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相较此前的规定,新规定义更加清楚,便于各界对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理解。
新规适用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