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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立法应坚持民主性原则

2008-11-26 8:40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立法开征燃油税将有利于企业加快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不过,从长远看,燃油税改革还应该考虑到资源税改革、环境税开征等配套改革、以与油价改革相适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立法开征燃油税我认为已经不成问题,关键是如何立法?根据我国的立法经验,法律草案的起草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三是由专家学者负责。

    其中一、三两类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得到了社会的肯定,第二类可能会涉及部门利益,其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往往受到社会的置疑。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税法专业人才的有限,目前全国人大的有关机构尚难以完全胜任燃油税这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起草工作,而由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是适宜的。在我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燃油税政策,国家发改委是国家能源政策的制定者,财政部拥有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燃油税征管。他们了解燃油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现实情况的变化对燃油税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挑战,且这些部门具有不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燃油税专业人才。故在提出燃油税立法议案、起草燃油税法草案方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具有资源优势。

    从加快我国税收立法进程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牵头起草税法的做法值得提倡,但从长远考虑,为保证税收立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是应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或专家学者起草较妥。

    因此,关于燃油税具体起草立法,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国务院部门负责起草。这样,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燃油税立法协调机制,不仅有助于增强燃油税立法的协调性,提高燃油税立法工作效率,降低立法成本,也能使燃油税立法更为高效、顺利地推出。

    现在的燃油税改革目标已不仅仅是当初费改税,即道路收费改税单一目标这么简单了,而是包括了道路收费改税、节能、减排三大目标在内的一个综合改革的方案。

    2007年6月,在《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燃油税再度引起社会的关注。因为在这份《通知》中,国务院同意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

    立法开征燃油税将有利于企业加快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不过,从长远看,燃油税改革还应该考虑到资源税改革、环境税开征等配套改革、以与油价改革相适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在进行具体的燃油税立法时,首先应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税收立法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只依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设计,使不同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团体、各地方政府、中央各部委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积极参与到燃油税立法的大讨论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各新闻媒体可采取各种形式促进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燃油税立法过程中的论辩的全过程,了解在燃油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具体的协调过程,了解燃油税立法的进程和主要精神。这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对立法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人民监督自己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其是否正当、合法地行使了立法权。

    其次,燃油税立法应坚持财税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科学的立法规划无疑是积极推进立法成功的基本保障。以企业所得税立法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是企业所得税法顺利通过的基本保障。对于中国的燃油税立法来说,同样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规划和协调推动。同时,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的民主立法制度在当代的新发展,尽可能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能使其立法内容更加科学。因此,税收立法机关不仅应积极有意识的选取各领域的较具权威的专家对税收立法草案提出其专业性的建议,更应当提供开放性的渠道以便不同领域的不同层次的专家参与燃油税立法,不断扩大专家参与燃油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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