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财政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西部地区企业发展

2009-11-26 11:41 央视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十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和工具,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财政部积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支持了西部地区企业发展。

  2001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部分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2006年调整更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二是2007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四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责任编辑:Svens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