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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购置税优惠细则 购车时间将以发票为准

2009-1-17 10:51 京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促进汽消费,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北京市国税局车购税征集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透露,本市就此确定,车辆购置时间必须按照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其中,国产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进口车则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时间来确定。

  据了解,由于此前国家政策“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的问题,没有明确这一时间是以纳税人申报纳税日期还是以购车日期为准,因此使相关纳税人产生了一定困惑和疑问。

责任编辑:丘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