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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2009-1-9 8:40 京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昨天发布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副总经理于彪昨天介绍,国家财政部的这一决定已经在中国民航局去年年底出台的10项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中有所体现。以前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是800公里以上航段是150元,800公里以下航段是80元;去年年底下调为800公里以上40元,800公里以下20元。据他测算,中联航去年的燃油附加费可返还营业税300万元左右。

  中信证券航空板块分析师马晓立分析,这一消息对于上市航空公司是一个小“利好”,但对于航空公司的整体经营影响并不是很大。以南航为例,免征之后每年南航可节省5400多万元。昨天的股市表现也印证了这一说法,航空公司仅微幅上涨。

责任编辑: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