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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代表认为个税“定额扣除法”欠公平

2009-2-17 8:51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正在召开的广东“两会”上,个税征收改革呼声又起。“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讲,显然不太合理。

  ”郑龙辉等8名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应该由个人申报转向以家庭申报为主。

  对收入来源单一工薪阶层不公平

  记者从代表提交的议案中看到: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讲,显然不太合理。

  据了解,我国自1981年开始征收个税,到了2005年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到现在的2000元,并且实行“一刀切”的征管模式。

  郑龙辉代表表示,目前实行的“一刀切”的个税征管模式,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收入越单一的人缴税越多;二是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等情况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

  他举了个例子。一对夫妻每人每月收入1500元,不用缴个税,如果某个家庭只有一个人有收入3000元,却要缴税,两个总收入一样的家庭,生活水平相近,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有较大差异。郑龙辉说,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到未来,一个家庭赡养4个甚至更多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这种征税方式势必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另外,从公平原则上来说,也显然是不合适的。

  建议个人申报转向家庭申报为主

  代表建议,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或者设立家庭税号由夫妻其中一方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缴由个人申报转向以家庭申报为主,符合国际惯例。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加公平合理,既减轻工作量,又提高工作效率。

  郑龙辉建议,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所得税可以采用“扣除法”或“系数法”。所谓“扣除法”,即可以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或者像国外一样,按“抚养扣除”的办法,扣除支付家里没有劳动能力但需要抚养的人口的花费;所谓“系数法”,即起征点可以考虑“赡养系数问题”。比如,同样是一家3口收入3000元,如果一对夫妇两个人都有收入,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1,就用他的收入乘以1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来纳税。但如果一家3口只有一人工作,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0.5,这样他的纳税标准就是用收入乘以0.5来纳税。这样以家庭总体收入为标准来纳税才是较为合理的纳税标准。

  财税人士认为短期内不可能实现

  广东人大代表的建议一出,立即引起了相关部门和人士的关注。

  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财政部门相关人士,他们均认为,综合征收虽然好,但难度太大,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因为“无法弄清楚每家每户一年中的收入到底有多少”。

  据某地税部门负责人透露,虽然目前个税项目挺多,但最主要还是靠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工资外的其他收入监管起来难度很大。

  他表示,要想实现综合征收,首先要实现单一税号,就像居民身份证一样,一个人终生用一个税号,只有这样才能监督个人纳税信用;同时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管理,大额支付都要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使用现金结算,在我国,众所周知的是,很多偷税主要是靠现金结算实现;此外,还要求税务、海关、安全、工商、证交所、银行等实现联网,监控个人收入、支出流向。他说,这么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短期内无法实现,即便单单是打开启动按钮,都很难。

  财政部门业内人士认为,即便到了将来,也难以实现纯粹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最有可能的是综合、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办法。此外,由于对支出的核算困难,个税综合征收可能无法考虑家庭的负担等,家庭的负担要靠国家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认为,在目前的框架下,实施这种改革,只有改变所得税税率表和扣除标准,实施起来会比较简单,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缴税等深层次改革,困难则太大。

  北京大学税法系教授刘隆亨表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应该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以由目前的以个人为单位征收,逐渐过渡到个人和家庭结合的方式计征,到最后逐步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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