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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擅自出台个税减免政策无法律依据

2009-2-4 8:48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减免个人所得税,一些地方擅自出台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个人所得税内容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只有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权。”针对媒体正在热炒的“国务院紧急叫停重庆购房退税政策”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如是说。

  成渝先后出台救楼市减个税规定

  有媒体报道,重庆市政府将出台稳定楼市新政:对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市民,将返还此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于支付首付或偿还按揭贷款。

  据了解,所谓“购房退个税”,就是指地方政府向购房者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抵扣其未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先提出这一政策的是2008年6月15日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该《意见》规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庆市政府2008年12月18日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市内购买住房的个人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提留部分。”

  “国务院下发通知紧急叫停重庆市的‘购房退个税’政策,表明个别地方刺激房市的‘蹩脚’政策已得到中央的关注,并被暂时否定。重庆等地方擅自出台政策减免个人所得税既没有法律依据,其购房退税刺激房市政策也难以取得效果。”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翟教授表示,成都、重庆出台的上述政策相当于减免购房者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并不包括购房减免税政策。而且,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购房退个税杯水车薪实难托楼市

  “抛开‘购房退个税’政策的合法性不谈,仅就该政策的效果而论,也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翟教授举例说,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为2000元加上“三险一金”,月工资为5000元的白领,扣除2000元以及大约800元的“三险一金”,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205元,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仅2460元。地方可以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仅占纳税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40%,也就是984元。显然,这样的政策对于月工资在5000元以下的普通工薪阶层并无吸引力。对于月工资达到1万元的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每年退税额也仅为4000元左右。对于动辄几十万的商品房而言,这恐怕也是杯水车薪,难以起到刺激的效果。

  如果说该政策有效果,那也仅限于年收入百万元以上,纳税二三十万的高收入群体。由于这些人基本上都已经有一套或者若干套商品房,他们购买商品房的欲望并不强烈,即使购买,也是作为一种投资,用于“囤积居奇”或者赚取租金。由于政府的钱大部分来自纳税人,富人少缴税就相当于穷人多缴税。因此,“购房退个税”政策完全是一个“劫贫济富”的政策,拍手称赞的只能是高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仍然只能“望房兴叹”。

  专家表示,“政府为了确保经济发展,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确应当为企业着想,但为企业着想的根本之策是让普通消费者富裕起来,增强普通消费者的购买力。在房价高涨,普通消费者购买不起房子时政府迟迟不出手,在开发商的房子卖不出去时却急急忙忙出手,一方面容易给人‘厚此薄彼’的感觉,另一方面也难以真正帮助开发商渡过难关。”

责任编辑: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