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两会前提供的提案指出,建议有关部门从速研究以能源税收为重点调整资源税税负和其他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开发、推广力度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的产业、企业和工艺技术,支持节能降耗,集约开发,以及勤俭使用资源、能源的经济行为,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要求,把国家能源战略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他认为,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加快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同时资源能源价格走低,这对于以能源税收为重点实行资源税负的向上调整,是有利的契机。
他说,从适当抬高化石能源价格,刺激减少能源消费的节能行为,以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开发、使用效率的角度考虑,能源开发环节的资源税负应向上调整,具体措施可考虑提高化石能源矿山资源税的从量定额征税标准、同时也适当加大从价定率征收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考虑实行与探明储量适当挂钩的征税方案。
从引导能源消费主体积极努力节能降耗、珍惜使用能源产品的角度考虑,能源消费环节的消费税,应在我国已出台燃油消费税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把煤炭等其它化石能源使用者的税负向上调整,其方案设计可适当借鉴欧洲国家“碳税”概念下的实践经验。
对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型能源的开发、生产、使用推广,应制定一套税收减免优惠和适当补助支持的鼓励政策。这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如沼气的生火、发电、取暖、供热,垃圾填埋气化发电)、地热能、潮汐能、余热收集利用,等等。对支持这些项目开发、产品使用、技术示范推广、设备制造行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融资支持主体,也应配以优惠、激励的支持政策措施(包括贴息、信用担保、BOT特许经营等)。
化石能源开发环节税收负担的向上调整,需要考虑开发企业增负的其他必要举措,如建立权利金制度、矿业权制度、生态补偿与修复基金制度、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等,作出合理的通盘协调设计。
化石能源税收负担的向上调整,还需要配套考虑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由于这类能源在我国现行能源结构中占绝大比重,其价格的上升和传导效应对低收入人群支出负担的冲击和影响会比较大,在出台时,需要特别考虑对这部分人群进行适当的直接补贴(可结合城乡低保体系操作)。
因此,能源税收调整不可能单独设计,它应该作为一揽子环境和能源政策及税制优化方案的组成部分看待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