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州地税局获悉,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至此,内外房地产税统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