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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文件,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文件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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