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梅委员
个税改革因涉及每个人的利益,一直备受关注,由于诸多问题需解决,个税改革一直小步前行。
但是,无论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进行征税,都不能彻底解决个税征收中的所有问题,也不利于鼓励和提高消费拉动内需的国家政策。近些年,凡是个税话题,无不是集中在免征额的争论上。但事实上,免征额只是个税问题中的一个,如何让个税兼顾不同家庭、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来源等,才是最终解决个税公平问题的关键。
我们提议,将目前个税征收以个人为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单位、以年度时间为一周期来进行,这样基本保证了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生活需求,免除了月度征收的繁琐。
2008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扣除物价因素后同比增长6.3%,远远低于去年同期的14.2%,人均消费在扣除物价因素后同比增长5.7%,也低于通胀7.9%的CPI水平。尽管如此,2008年上半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是完成了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明显高于上半年GDP10.4%的增速。
然而与此同时,却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无论个税免征额度如何调整,其所指的征税对象,依然是具体的个人,而并非家庭。这样一来,许多公民个人所需要切身面对的实际问题,依旧难以解决。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多数情况下只能视为笑谈。所以,在个税征收上,忽略公民家庭的存在,而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有损于公平公正,也不够人性化。正因如此,世界上多个国家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国则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所得税也有很大不同。显然,这样的个税征收制更为合理,它不但考虑到了公民个人的利益,更考虑到了公民家庭的整体福利。所以,个税征收不是一个基数上涨的问题,而是要解决一个基本家庭实际支出后,个税征收的问题。
另外个税征收于失业退税不关联,使一个庞大的群体在有工作的时候积极纳税,但是一旦失业,就没有了经济上的保障。比如一个人找到工作后只上了三个月班便又失业,在这三个月中,他给国家如实纳税,但是失业后却失去了国家保障。我国应该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个税纳税体系,这也能使个税征收由“一刀切”变为动态性监控,根据家庭动态性收入进行纳税。此举也是我们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也是还富于民,的带动消费,拉动内需的必然。
据了解,国际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两种形式:一个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一个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在一些个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综合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方式。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分别征收、各个清缴。 应该说,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符合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从世界范围看,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发达国家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比如说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固定的标准。这种征管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要摸清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状况,这是难题。在发达国家,完备的个人收入调查制度必不可少,其影响已经覆盖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录一生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凭此可以方便地了解一个人的经济状况,除了方便征税,诸如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贷款申请等国家公共政策,均可以与之实现“无缝对接”。
而在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据有关专家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改为个税以年度征收,就会使监管征收部门有时间去调研、监控每一个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在一年后进行统一的一次性征收。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征收效率,而且也能够为我国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得到第一手的科学数据。
其次,程序公正是确保结果公平的最好保障。显然,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必须结合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等状况,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综合计算纳税金额。有了这一系列“配套工程”的支撑,个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才能顺利推进。从税收公平角度讲,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
第三,以世界先进国家接轨,以夫妻和家庭作为征收对象。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这一征收方式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加公平合理。
第四,要关注养老问题。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甚至更多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征收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
第五,考虑地区收入差异,建立家庭税号制度。征收个税还应该考虑地区生活差异,将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设立家庭税号由夫妻一方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