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抑制高消费调节作用有限,一面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就业范围。在现有经济形势下,原先针对少数高级消费品再征收的税种——消费税,是否该继续?昨天(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市人大副主任、民盟市委主委郑惠强将提交一份有关《将消费税缴交额列入个人所得税抵扣额建议》的提案。他建议,拉动内需不妨先从逐步减免消费税开始。
对限制高消费作用有限
消费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换言之,是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等税目,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征收该税种,主要是为了抑制高消费,从而引导消费方向。
“其实,从实际效果来看,消费税对高消费起到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全国政协委员、市人大副主任、民盟市委主委郑惠强在调查中发现,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消费税在现行税制中算不上大税种,其收入规模排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之后居第五位,在我国GDP中的比重也仅有1%左右。
目前的经济情况下,消费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要培养正常和健康的社会消费,就应允许其结构的多元化。”郑惠强指出,如果继续征收,却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就业。
减免税收有利扩大消费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财政实力大幅增强,政府已具备支持和鼓励国民消费的财政实力。目前我国每年税收增长均远超GDP的增速,更远超人们的收入增长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累计完成税收收入49449亿元,增长31.4%,高于GDP11.4%的增长率20个百分点。
“为促进消费,不妨实施将消费税缴交额列入个人所得税抵扣额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人积极消费,”郑惠强表示,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这样的政策安排对消费,尤其是高端人士消费的巨大推动作用将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继续设定某些更细节的政策规定,对税收优惠比例作出差异化规定,对于扶植消费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降低税负是一种趋势,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提案建议,若减税计划付诸实施。税收优惠可参照两种体系:一种是免税,即将个人支付的消费税在一定额度或一定比例内全部免掉;另一种是减税,即对个人消费税的支出在现行缴纳比例的基础上减额征收。
此外,提案还建议,在目前情况下,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将消费税由目前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也就是说,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列,消费者一目了然,这同样也增强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