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律日报》有报道称,某律师事务所质疑五粮液财务造假,并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尽管民间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质疑已经十分普遍,但由律师诉会计师的情况却不多见。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难道会计师还不如律师专业?五粮液方面又为什么喊冤?
供销公司虚报收入?
对于五粮液公司虚报收入的问题,按照律师的分析:“根据合并报表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最终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应该略高于五粮液供销公司的主营收入。据2007年年报披露:宜宾五粮液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而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732855.58万元,一个供销公司的收入竟然比合并报表的收入多出约9.22亿元。”
不过,律师所称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应该略高于子公司营业收入才算正常情况”的判断标准是有瑕疵的。我们知道合并报表不是简单地将母子公司收入相加,而是对内部交易抵销后的结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具体就收入而言,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也就是说,一家子公司的收入,很有可能会因大量未实现的内部交易而在合并时被抵销。
五粮液正是如此。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拟在全国范围内构建数个配送中心,现已建成”北京五粮液大世界“配送中心,下一步将在”上海、南京、广州、成都、郑州“等地再建5个配送中心。显然,北京五粮液大世界才是产品的销售末端,而供销公司仅是销售中间环节。律师的观点在这个时候是不成立的。
是否真的少缴消费税?
对于消费税问题,按照律师的说法:“通过对五粮液从2006年至2008年年报的分析,五粮液有3年少缴消费税约19.51亿元嫌疑。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不在流通环节征收,合并报表披露的消费税应为生产环节五粮液酒厂缴纳的。”该律师还称,这是从年报披露的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计算出五粮液存在少缴消费税的。
这一次,尽管律师的推断过程比较严谨,然而,深入分析后,笔者发现,上述的计算却都是基于以下的假设。
一是,供销公司所有采购的商品均系来源于酒厂的“酒产品”,所以供销公司的营业成本即为酒厂的销售收入;
二是,供销公司所有销售的商品均系自酒厂采购的“酒产品”,所以可以通过销售收入减利润来推算“酒产品”的成本。
然而,律师的取证并不完整。他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五粮液供销公司经销的商品很可能不全部是“酒产品”。
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年报看出该公司与同样在合并范围中的酒厂之间的交易情况。但作为五粮液集团属下的“供销”公司,除买酒卖酒的任务之外,应该存在其他供销行为,而且该供销公司很有可能还为酒厂供应原材料。
只要存在非酒类产品、非由酒厂采购的酒类产品的销售,我们就可以推翻律师的假设。而假设供销公司有向酒厂供应原材料的行为,也就在另一个角度又找到了五粮液的供销公司收入为何高于合并收入的另一个原因,因为这部分收入金额也会在合并时被抵销。
当假设存在瑕疵,论证过程再严谨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当然,笔者的观点也存在于一定假设之上,因而,也希望五粮液方面能够尽快为我们揭开谜底。
关联交易下的消费税触雷
在酒类行业,消费税的监管一直是个难题。事实上,通过内部交易流转的定价来规避消费税可以说是这个行业的普遍手段。而律师诉五粮液案很有可能令这一通行的避税手段触雷。
按照行业通行做法,企业在生产酒厂和最终销售公司之间往往要加一个中间环节。这样,酒厂可以低价将产品销售给中间环节,从而回避高价销售产生的消费税。
但从法律上,我们却不能因为酒厂向中间环节销售的价格低于向消费者销售的价格就认定企业少缴消费税。因为,在纳税上,各个销售环节做为独立的纳税人都是可以保留合理利润空间的。
在规范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方面,国家的管理力度不断得到加强。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即下发了《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明确关联企业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新税法实施后,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重新规范了关联交易税收行为。与此同时,仅就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方面,地方税务机关亦希望加强关联方交易的管理力度来防止税源的流失。
尽管笔者的分析可以一定程度地消解律师对五粮液的虚假披露的质疑,不过,五粮液供销公司巨额的销售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可能存在避税行为。而这一行为在尺度上是否恰当,在性质上是否在合理,在运作上是否合规仍有待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