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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由原2000元提高至5000元

2009-4-19 13:59 抚顺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16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起,营业税按月缴纳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此次营业税额的调整,目的是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

  新《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取消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转贷业务将按全额征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同时,纳税申报期限也延长至15天。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新《条例》还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将不动产赠与他人要纳税。原《条例》规定只有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新《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原由交通征稽部门代征的道路运输业营业税改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责任编辑: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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