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
有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王某等4名高管成了刑法修正案后的又一批受益者。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今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并明确规定初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此,全国出现了多起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进行处理的案例,不少涉嫌偷税者的命运获得逆转。
据了解,2008年,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4名高管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期间,恰逢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北京市一中院依照其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这4名高管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原来的偷税罪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3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叶剑文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
数宗涉税案“变脸”引起各方极大关注。有关人士表示,这实际上让纳税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纳税人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保护”。
北京市地税局税务检查处处长朱兴有认为,修订后的刑法改变了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的命运,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
有关法律专家还提醒说,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至关重要。但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诚信纳税,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不受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课题,它涵盖税收征管、稽查等诸环节,征纳双方都应当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朱兴有认为,税务机关今后可以根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情况,也就是纳税人是否已经补税、是否已经接受处罚和罚款,是否属于初次犯罪等条件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这种变化加大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为了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今后更需要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与此同时,税务干部对于如何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如何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等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