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该文对银行可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进行了明确,允许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给予税前扣除。
一位股份制银行财务部门人士指出,这意味着银行呆账准备税前抵扣的范畴由风险资产缩小为信贷资产,即债券、股权等资产的风险准备将不再纳入抵扣范畴。
64号文明确,能够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是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是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是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具体的扣除公式是: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上述银行财务部门人士指出,这一抵扣新规相较之前的不变之处是“比例未调”,还是按照“1%”执行,变动所在是抵扣范畴相较之前的规定大为缩小。
相关监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之前执行的是国税总局2002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允许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是按照“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计算,而非“贷款资产余额”。
而“可以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除了包括上述提到的贷款资产范畴外,还包括: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但本次的规定明确: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以此对照,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债券、股权类资产的抵扣。
对此,国泰君安的研究人士认为,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计提核销市场化的需要。以往银行呆账的会计核销非常困难,需要满足债务人“破产”等一系列苛刻条件。2008 年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并推进市场化,那些真正满足条件的呆账就可以核销了。与此同时,那些本身并不具备贷款风险特征的资产也需从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中剔除,由此出现了上述通知。
他认为,这可能对商业银行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中可列支税前抵扣的额度减少了,银行当期实际上缴的税金有可能增加,现金流可能减少。
但这个办法可能对银行利润并无实质影响。国泰君安的分析认为,银行为了保持利润增长的平稳性,大多会采取增加递延税资产的办法,减少税务对利润表的影响。而且从较长时期看,当未来呆账发生时,可以再拿回税务抵扣。实际差异就仅限于这部分差额的利息了。再者,如果税务当局允许银行核销的坏账增加,则上述现金流的影响也趋于减少甚至消失。
对于可能影响的银行的现金流,国泰君安计算,大约为220亿元。
其计算方法是,如果仅考虑其中影响最大的债券投资,以2009年第一季度末数据计算,14家上市银行共约8.9万亿元债券应从“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中扣除。由此,可能增加的潜在最大应纳税所得额约890亿元,按25%所得税计算,由此将产生约223亿元的新增实际所得税支出,银行的现金流相应减少。但银行可选择增加递延税资产,而不影响利润表。
但某商业银行人士认为,债券和股权等非信贷资产在商业银行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小,这部分的呆账损失准备不再纳入税前抵扣,对某些银行会有不小影响,毕竟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肯定要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