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对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管理问题做出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文件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文件还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的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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