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了今年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数字显示,平均工资为7399元,与2008年同期的6524元相比,增加了875元,同比增长13.4%.数据公布后,引起不少议论:“平均工资在上涨,但我们并没感受到自己的工资在涨啊。”为什么“平均工资”与公众感受有距离?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不等于个人具体工资
问:平均工资是如何统计得出的?为什么“平均工资”与公众感受有距离?
答:平均工资是单位工资总额除以年内(季度内)平均职工人数得出的。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
平均工资是反映工资总体情况的指标,它自然不同于每一个人的具体工资水平。此外,还有工资的口径问题。按上述这个口径,平均工资与每个人自己拿到的工资或工资单上的工资是有差别的。
可以反映群体差距
问:有人质疑这种“简单的平均统计”有什么实际意义。请问平均工资数据到底有何作用?
答:任何一个统计指标都有它的作用和意义,平均数是反映总体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一般来讲,一项统计调查在反映总体情况时,都要用到平均数。我国于上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主要目的是了解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的状况,反映就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运行情况。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部门相继以平均工资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社会保险金征收、基本养老金和退休费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都与平均工资数据相关。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关部门希望继续发布平均工资。
问:平均工资能否反映不同群体的差异?
答:为了反映不同群体的差距,国家统计局计算了不同地区、行业和经济类型单位的平均工资,从现行统计制度得到的工资数据看,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
分省看,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9个省(区、市),占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30.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22个省(区、市),占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