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年底前完成“耕契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2009-5-4 11:59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河北等16个省区市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耕契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相关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乡级财政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乡级财政“耕契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财政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耕契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通知还要求各地妥善安置财政部门“耕契两税”征管人员。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相关征管职能划转涉及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实和完善基层财政部门职能,提高不划转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保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衔接。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