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企业高管涉嫌虚开增值税2亿多元,骗税3000多万元,这是证据确凿还是认定错误?上百次的货物交易是虚是实?5月7日,上海一中院将开庭审理这桩涉税大案。
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的起诉书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上海竹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竹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上海维珍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珍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扬侃及刘晔(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竹川公司向维珍公司销售“竹川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余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退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炜、章扬侃又以维珍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炜、章扬侃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晔则以维珍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起诉书还认为,被告人李炜、章扬侃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过,CBN记者从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开庭时将主张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之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