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纳税调整的不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中强调指出,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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