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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将废止1992年以前两个涉税法律规定

2009-6-26 9:15 厉征 【 】【打印】【我要纠错

  6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如该议案获得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作为草案重要组成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19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将被废止。

  记者了解到,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法律决定案的说明时指出,1984年《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后一授权决定已将前一授权决定覆盖。依据后一授权,国务院已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未再以草案形式发布此类税收条例草案试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已明确将上述6个税收条例草案废止。据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李适时同时指出,《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刑法,并已明确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已纳入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据此建议废止这一补充规定。

责任编辑:new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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