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受赠房屋纳税人总体税负变化不大

2009-6-30 15:59 厉征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明确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3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对于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有关权威部门负责人日前向记者表示,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针对目前社会上对于此次政策调整将增加纳税人税负的议论,有关财税专家认为,调整后的政策在规定部分受赠人要按规缴纳个税的同时,也相应减轻了受赠人在转让受赠房屋环节中的个税负担,因此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将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据记者了解,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活跃,特别是二手房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有些房地产交易方为达到避税的目的,私下进行房屋交易,并通过到公证机构办理无偿赠与房屋手续的方式完成产权过户,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个人通过“无偿赠与”方式受赠的住房,具体操作中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是十分明确,容易引发逃税行为,导致税收流失。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漏洞,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明确对个人无偿取得的受赠房屋,除规定的3种不征税情形外,应以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除了部分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个税外,新规定另一项值得关注的政策调整是: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是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征个税。而原政策规定,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针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向记者表示,根据新政策,纳税人在出售受赠房屋时的税基更小,因而税负也更轻,这也可以视作新政策将过去纳税人在出售环节要承担的税负前移至受赠环节,因此尽管赠与环节的税负增加,但其后的转让环节的税负有所减轻,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同时新政策所带来的税收增收效果也不会十分明显。

  “按照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风民俗,社会对亲属间和特定关系人间的赠与和继承房屋行为是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情况下,对这种不涉及交易的赠与行为征税是不合适的,因此新政策特别明确了免征个税的3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孙钢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仅仅是我国完善现行税制、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实际举措,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这次调整涉及“房地产”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目前比较敏感的社会话题。对于这次政策调整,社会各界大可不必反应太过强烈。

责任编辑:newsoul
相关热词: 受赠房屋 纳税人 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