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地税局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和周密细致的工作,征收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3.33亿元。据了解,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他们入库单笔金额最大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青岛市地税局于今年3月初获悉本市某上市公司境外股东香港某公司转让境内股权的消息,立即与该公司及代理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香港公司占境内企业的股份为27%,拟分两次转让,转让比例分别为19.99%和7.01%,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有关规定,香港公司占境内企业股份已超过25%,并且持有期限超过12月,我国内地对该项股权转让所得拥有首先征税权,预计将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7亿元。
为确保转让行为发生后,所涉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青岛市地税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对该企业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纳税服务工作。特别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与香港公司及代理人多次沟通,积极提供有关税务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宣传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逐渐消除了纳税人对交易活动发生在香港,不应在内地纳税等疑问。转让行为发生后,香港公司已于7月1日申报并缴纳该项转让的首笔税款3.33亿元,剩余税款也正在积极协调入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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