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据记者了解,为保证汽车以旧换新顺利进行,中央财政在今年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又安排了40亿元,用于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元~6000元不等的补贴。
《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时、便利、安全发放。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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