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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严防跨国公司境外亏损转至境内

2009-7-30 11:33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

  记者7月29日从国税总局获悉,为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确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税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通知》还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统计局2007年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

  据介绍,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都有200多家外资企业被采取反避税立案审查,其中有近半企业被要求补征税款。金融危机以来,许多跨国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这也增强了其在中国避税的动机。另外,我国今年税收形势严峻,也促使财税部门加大查处各类企业避税的力度。

  据介绍,外资企业利润转移一般都发生在采购环节,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凭技术控制权,掌握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权。如在汽车生产企业中,外商在本国建立独资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建立合资整车公司,外商通过技术认证、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等方法转移利润。在跨境贸易方面,跨国企业则通过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损害中国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