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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资源税从价计征最合理 价格如何确定是难点

2009-7-7 8:38  【 】【打印】【我要纠错

  现行资源税制度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即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方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同时,资源税征收实行幅度税额,优质资源适用较高的税额。

  青海省国税局局长饶勇告诉记者,近些年青海省钾、石油、天然气、煤矿等资源的需求量和消耗量增长较快,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矿产资源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普遍较高。但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源税品目的单位税额仍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低廉的开采成本导致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资源税以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而不是将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造成资源的滥采滥用、大量积压。他认为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合理提高税率标准。同时他还建议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可以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定额征税,之后再在销售环节从价定率计征一道税,以充分发挥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的作用。

  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焦化、销售和煤炭副产品综合利用的集团化公司,2006年、2007年荣获青海省50强企业称号。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焦煤,2008年生产、销售了60多万吨,缴纳资源税500多万元;今年前5个月已生产30多万吨,缴纳资源税290多万元。

  “这一年多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一样,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而最高时每吨超过2000元。由于资源税从量计征,无论价高价低,焦煤的资源税都是每吨8元,与产品的销售价格无关,对企业利润率影响不大。产品价格高时企业毛利率能超过50%,而价格低时却可能亏损,但缴纳的资源税都一样多。”公司财务部部长唐健告诉记者,资源税如果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企业承担的资源税税负就会随着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价格高时多缴税,价格低时少缴税,这样的税制比较公平合理。关键问题是税率设计是否合适。如果税率定得过高,使资源税税负成倍增加,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神华宁煤集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煤炭开采和深加工企业,2008年煤炭产销量超过4000万吨,按每吨缴纳资源税2.3元计算,缴纳的资源税达9000多万元。该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纳税多少只与产量挂钩,开采企业生产1吨煤,不管煤的价格涨多高都缴纳同样数量的税款。这样容易导致企业主买下矿山后就进行掠夺式的开采,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危及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如果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相信对抑制资源的滥采乱挖会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实行从价计征,价格越高,就意味着所缴资源税越多,在价格传导的压力下,会促使下游资源利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随着下游企业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资源的需求量就会减少,资源的开采量自然也会减少。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改革思路,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陕西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局曾就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进行过调研,结果是基层税务机关愿意,企业也愿意,均认为科学合理。但同时也有人指出,资源税在从量计征的方式下,税务机关只要管住企业的生产、销售数量,用销售数量乘以税额就能计算出资源税税额,操作起来很方便。而一旦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征管难度,需要谨慎、科学合理地设计计征办法。

  在从价计征的方式下,需要审核确定企业各类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这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实际中,企业往往有多个品质不同、销售价格不同的产品;生产的产品有的直接对外销售,有的则用于连续深加工后再销售,甚至还外购部分产品与本企业的产品掺合后再销售等等,销售价格确定起来会比较困难。此外,由于资源税在出厂环节征收,一些企业可能采取设立销售公司的方式,先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对外销售以避税,这需要采取措施防范。

责任编辑: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