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表示,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原外国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除符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条件外,都不再享受原规定的免税优惠待遇。此外,在非居民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交易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免税或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的条件与以前相比有较大变化。
我国是在2006年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的。根据草案界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在我国设立代表处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为了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落实税法条款的政策规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各地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在认识和措施方面比以前大大增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半年,全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的增长。主要原因在于政策变化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