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笔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减轻化工企业成本负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分析人士称,这一免税规定将降低生产乙烯与芳烃类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包括塑料、电子器件和包装材料在内的下游产品的生产成本。
由于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柴油相近,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为避免石脑油被加工为成品油避税,用于生产汽油、柴油等其他产品的石脑油将不享受此项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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