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月20日发布关于第16届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亚运会组委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等均免征营业税。
通知称,对于2010年广州第16届亚运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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