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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手续更简化 试点企业更便利

2009-8-26 14:14 王心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日前共同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退(免)税办法。据悉,按照新办法,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采取人民币结算方式,将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在申请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表示,这实际上是简化了退税手续,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

  王振华是在参加8月24日由中国政府网组织的在线访谈时作出上述表示的,同时参加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银监会5个部门的相关人士。

  王振华表示,按照规定,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与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是一并申报的,需要在申请表中专门标注为人民币结算,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表示,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的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这种做法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加大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可能导致出口骗退税风险。

  郑建新表示,为了防范出口骗退税风险,首先,将严把试点企业关。试点企业的选取,先由地方推荐,再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6个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外贸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等各项管理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同时严格实行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其次,建立留存境外货款备案制度,需要将货款留存境外的企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信息。再其次,设立多部门共享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了账户预警功能,确保出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将及时记录。最后是依法处罚,设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试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介绍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7月1日,6部委共同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办法》的实施细则;7月6日,上海市率先启动了试点工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同日上线;7月7日,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个城市开始进行试点;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对试点企业名单的同意函,同意上海市和广东省推荐的365家企业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李波表示,试点工作进行了1个多月,各有关参与部门都在尽快熟悉操作过程。目前来看,结算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是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目前,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也正在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当中。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商谈合作备忘录和系统联网等事项。

  李波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出口企业对此积极性很高。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同时,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也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

责任编辑: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