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包括2010年广州亚运会在内的三项国际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诸如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
销售门票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发行纪念邮票和纪念币收入等,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捐赠则可按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明确,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还有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简称“大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简称“大冬会”)。
《通知》规定,对这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以及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和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另外,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在这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涉及到的进口税收方面,《通知》也作出了有关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通知》还规定,对参赛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这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捐赠,该《通知》明确,可享有税收减免优惠。但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