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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油、复合胶与氨化硝酸钙的增值税税率明确

2009-8-31 10:1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明确了几类增值税产品的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规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