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是各级税政部门尤其是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建立税证机构以来,所从事的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深刻认识退税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服务企业的自觉性。
这次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即“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是国家针对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从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而实施的。因此,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及各级税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依法实施,依规定贯彻执行。
第二,要正确把握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范围及比例,确保落实退税政策的严肃性。
从退税范围来讲,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范围,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待遇: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且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备案;二是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库、整理、加工场地;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户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处罚。从退税比例来讲,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第三,要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履行退税行政审批事宜,确保退税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性。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使之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以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均制定下发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的操作办法或细则,从享有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退税比例、申报资料、审批工作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具体办理退税审批过程中,各地专员办及各级财政部门都应按照办法或细则的规定,全面做好各项退税审批工作。
第四,要深入退税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确保退税审批工作的真实性。
防止虚假的申报或其他骗税行为发生,确保退税审批工作行为的真实性和退税结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