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薪”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
● 董事费统一按工资项目缴纳个税
● 出国留学期不视为华侨
● 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的问题,国税总局于8月31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公平税负、加强征管。
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此前,该批复文件中指出,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针对“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上述两个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取得的所得是否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同样的所得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税负相对较轻。
一直以来,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统一,且各单位对其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此次的通知则正式停止了国税函〔2002〕629号中的相关计税方法。
对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等,通知也一并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分析人士告诉记者,这将使有关董事费的税收征收更加规范,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差别很大,对于高收入者而言,按后者征得的税收将会更高一些,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幅度的体现。
通知还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惟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