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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今日(9月28日)发布公告,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8号、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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