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台风重创台湾南部,造成部份营利事业严重灾害损失,台湾税务部门已经提出多项租税延缴、减免措施,其中有关灾害损失金额巨大者,还可依规定在5年内平均摊列。
据“中央社”报道,台财税部门指出,营利事业如属公司组织,结算申报采蓝色申报书或会计师查核签证,适用税法规定,得享受盈亏互抵者,这次灾损不论金额高低,都可在2009年度一次列报,并在往后10年内各期纯益额中扣除,再核算课税所得额。
反之,营利事业应考虑未来各期所得情况,分5年提列灾害损失,延长这次灾害损失的节税效果。
税务部门提醒营利事业注意,巨额灾损虽可以分5年平均摊列,但处理方式仅限于税务案件申报,至于财务会计处理仍应依规定,列为当期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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