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9月28日表示,10月1日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今后,非居民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将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据了解,该《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待遇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办法》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审批与执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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