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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双薪与月薪合并征税有误解

2009-9-8 16:25 深圳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了“双薪”、董事费征税、华侨身份界定问题等个税政策执行口径,引起市民的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市民担心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将抬高税负,市地税有关负责人昨天澄清,这是对相关政策的误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从2005年1月1日执行,其中早已有规定: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法,除以12个月确定税率、速算扣除数征税。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年底“双薪”可列入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计税。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只有对已经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个人,“双薪”才应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

责任编辑:忧郁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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