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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问题

2010-1-15 16:14 证券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就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通知称,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还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明确,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规定计算所得税扣除额;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部分扣除。

责任编辑: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