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标志着中国股市向公平迈进了一步。
但是,这个步子迈得似乎晚了一点。2005年股改以来,随着非流通股的解禁,中国股市就面临这样一个扭曲的税收安排:即个人原始股东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原始股东转让股权时却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无论其所持股公司上市与否,法人股东只要转让股权其所得都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尽管资产大幅溢价(因为其原始成本较低),但在减持套现时却不用缴纳一分钱税,同一、二级市场上的普通个人投资者享受同样的免税政策,这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特别是中小板和创业板等频繁出现的批量造富现象,更是刺激着投资者的脆弱神经。同时这种扭曲的税收制度也诱使许多法人股东改道成为个人股东以规避企业所得税。2009年9月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减持紫金矿业股份引发的逃税质疑就是典型例子。
同时,这个步子迈得似乎也小了一点。比如,这次通知中界定的“限售股”只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遗留的“股改限售股”和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限售股”,并没有包含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发所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手段时形成的限售股,尽管这些限售股中的个人股东其获取股票的成本要高于个人原始股东,但为了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应将其纳入征税范围。
中国股市税收制度的扭曲还不限于此。比如,证券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名不副实,因为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已经不宜叫印花税。另外,如果还称作印花税的话,按照现行印花税的暂行条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应该与产权转移的印花税相一致,即为万分之五,而不是现行的千分之一,而且也不应该经常调整税率,使之成为打压股市或救市的政策工具。
实际上,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类似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尽管国际上对于征收证券交易税是否会平抑市场波动有很多争议,但大趋势是取消该税种或降低税率并保持稳定。从中国历次调整印花税率股市的表现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一般来说,上调印花税率对股市短期运行影响很大,但长期影响并不显著,下调印花税率对股市短期和长期影响都不显著。因此,对于中国股市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取消印花税。即使短期内难以取消,也要首先将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而且税率不宜频繁调整。
此外,中国目前对个人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却免税,这也是一种扭曲的制度安排。本来就微薄的股息和红利又被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拿走了一部分,这在客观上鼓励了投资者进行短线炒作,而不利于长期持股投资。
总之,税收有三大功能,首先是募集财政收入,其次是调节收入分配,最后才是调控经济运行。按照这个原则,未来应该取消印花税或保持印花税率的稳定,对股息和红利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并或者开征独立的资本利得税,或者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中所列举征收的项目,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所得税是缩小贫富差距和改善收入分配的天然税种,不能为了所谓资本市场的效率而忽视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