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商务部对外贸易研究院专家梅新育认为,今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还将更加严峻,运用贸易反制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必不可少,在符合WTO规则框架下实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延长征期等都是适当的做法。
昨日(1月8日),商务部网站发布2010年1号公告,其中规定,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到期后,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适当延长征收期限。
通知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通知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通知中同时指出,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事实上,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到期后继续延长征期在国际贸易中并不鲜见。欧美屡屡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日落复审”调查便是实例。2006年10月,欧盟委员会裁定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而在2008年10月到期后,又进入“日落复审”程序。2009年12月30日,欧盟方面裁定继续延长对我国皮鞋出口征收反倾销税15个月,税率不变。
商务部对外贸易研究院专家梅新育认为,今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还将更加严峻,运用贸易反制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必不可少,在符合WTO规则框架下实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延长征期等都是适当的做法。去年下半年,我国连续对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机动车等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与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大体相当。“在对方发起贸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合理的贸易反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