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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所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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