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作出明确,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
·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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