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2月5日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8%,法国罗盖特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10年3月8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主张2008年下半年起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马铃薯淀粉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于3月17日通知并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转交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