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市民拥有自己的私家车,用自己的私家车为公家做事情的现象逐渐普遍起来。不过,你借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市政府公共信息网发布了《4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读》。《解读》称,上月总计有20690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按照咨询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占17%,营业税23.8%,个人所得税31.3%,契税8.7%,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5%,其他地方各税14.9%。
上月咨询的热点话题主要集中在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
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解读》给出的答案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市地税局相关人士称,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不一样了,如果不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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