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通知规定:从今年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据了解,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0.6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
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安置住房,将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等如果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将免征土地增值税。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将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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